在撤销失信名单之后,
当事人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
案底”。
所谓“案底”,指的是过去的
犯罪行为的公开纪录。
然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属于
刑事案件范畴,因此当事人自然不会拥有相应的“案底”。
然而,需注意的是,失信情况通常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评分。
根据相关规定,信用评分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将被保留长达五年之久。
若当事人在信用评分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那么这无疑将对其未来的
贷款申请以及
信用卡申请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