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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王** 黑龙江-绥化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8 03:24:50 476人阅读

怎样判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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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交通事故是否为故意杀人,主观方面是关键因素之一。当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动机,蓄意用车辆去撞击他人,就表明其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2)客观方面,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直接致害性是重要判断依据。像高速驾车冲向人群密集处,或者多次故意碰撞特定人员,明显区别于一般交通事故的过失操作。
(3)事发时的具体情境也不容忽视。车辆行驶速度、撞击部位能反映行为的恶劣程度,而行为人撞人后的表现更是判断的重要参考。积极救助说明主观恶性小,而逃逸或二次碾压则极大增加了构成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提醒:
交通事故情况复杂,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9: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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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留意行为人是否有泄愤、报复等动机,若蓄意用车辆撞击他人,可认定有故意杀人故意。
(二)客观判断:查看行为是否具备高度危险性和直接致害性,像高速驾车冲向人群密集处、多次故意碰撞特定人员,而不是一般交通事故的过失操作。
(三)结合情境判断:参考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撞击部位、行为人后续表现等。撞人后积极救助,通常不构成故意杀人;撞人后逃逸或二次碾压,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5-12-28 08:0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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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像出于泄愤、报复等蓄意用车撞人,可认定有此故意。

2.客观方面,看行为是否有高度危险和直接致害性,如高速冲向人群、多次撞特定人等,而非过失操作。

3.结合具体情境,包括车速、撞击部位、后续表现等。撞人后积极救助一般不构成;逃逸或二次碾压更可能构成。

2025-12-28 07:3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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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需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主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行为具高度危险性和直接致害性,结合事发情境,撞人后积极救助通常不构成,逃逸或二次碾压更可能构成。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主观上,若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等蓄意用车撞人,表明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直接致害性是关键,像高速驾车冲向人群或多次故意撞特定人员,与一般交通事故的过失操作不同。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撞击部位及行为人后续表现等情境因素也很重要。撞人后积极救助体现行为人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而撞人后逃逸或二次碾压,说明其有继续伤害他人生命的故意,更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交通事故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06: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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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需从主客观综合考量。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行为,像因泄愤、报复蓄意用车辆撞人,可认定有故意杀人故意。客观上,行为要有高度危险性和直接致害性,如高速驾车冲向人群密集处或多次故意撞特定人员,而非一般过失操作。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准确判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关注事发时具体情境,如车辆速度、撞击部位、行为人后续表现等,撞人后积极救助通常不构成故意杀人,逃逸或二次碾压可能性大。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2025-12-28 04:59:3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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