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监外执行是被禁止出国的。
这是因为,监外执行视为
刑罚执行的一部分,对于人身自由及各项权益都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
在此期间,您将无法离开长期居住的地方或
户籍所在地。
若有特殊需求需外出,必须先获得当地派出所的许可(请注意,派出所通常不会批准您前往其
管辖范围之外进行工作),并且按照派出所民警的指示,遵循特定的时间安排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保持定期汇报与报到的习惯。
监外执行是指针对罪犯因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状况,从而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我们认为监外执行的人士并不适合出国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