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试用品买卖的接受者并不必定必须去购买所提到的试用商品。
他们不仅在
试用期之内有权利决定是否去购买该商品,而且还有权视试用体验而决定不予购买。
此外,当试用品的试用期结束后,假如买家对于是否将要买入该商品并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话,将会被视为已经决定购买该商品了。
所以说,参与试用品买卖的接受者其实并不必然需要选择购买所试用过的商品。《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
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
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