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出宣告
婚姻无效诉求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因涉及
重婚情形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其权益
代表人为
当事人的
近亲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
(2)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不得缔结合法婚姻,因此若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那么该项权利代表应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最近亲人;
以及(3)基于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存在血缘或
拟制血亲关系的缘故,如果此类婚姻得以缔结合法的话,将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及关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类情况下,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权益人应该为相关当事人的近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