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通常来说应当采取平等分割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在普遍的情形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被均匀的分割;然而,如果随着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的变化,具体的
处理方式也可以有适当的调整和差异。至于归属个人单独使用的物资,一般是归个人所拥有。
其次,对于夫妻分处不同地方且分别管理使用的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各自归还给管理和使用的那一方。而在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所获差额相等的财产来偿还另外一方。
再者,已经经过合法程序登记
结婚但并没有共同生活,或者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了
彩礼,又或者因为婚前借贷使得对方的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
返还彩礼。此外,若经过一段时间的婚期后,发觉双方并不适合,那么在离婚之时,可以相应的减少甚至取消彩礼的支付。
同时,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共同生活的夫妻,在分割
婚后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习俗,将支付的彩礼全数或部分退回给对方。如果婚前支付的礼金使得另一方生活由此产生困扰,那么在离婚时,同样有权要求对方追回这些礼金。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那些年内并没有获得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领域,若在离婚之际,必须从有利于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其加以合理的分割或许可以折价处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婚前一方自由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经过修缮、装修乃至原拆原建,但离婚时却没有改变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此时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房屋所有方应当以货币形式
赔偿给另一方。
而在关于
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诸如通过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礼,在离婚时,若婚期过短,或者由于因索要财礼导致另一方的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发生,方可酌情选择是否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