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特定条件,则可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即,
承包方擅自将建设工程进行非法的分包或再次转包事项;
以及,发包方向其所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未能达到强制性标准,抑或是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导致承包方在实际施工中无法正常运作,且经过事先催促并给予合理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现象发生时。《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