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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发现一方有精神病的是否还可以要求离婚

如您所说,是可以进行离婚申请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夫妻其中一方因为患有精神病而自然判令离婚的情况仅适用于以下三种具体情境:
其一,若一方在婚前对自身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有所隐瞒,且婚后长期未能获得治愈,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方提出离婚的话,法院将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其二,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而且后续对方提出离婚请求,同样适用以上条文规定;
其三,假设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精神病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治疗,那么同样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文内容。
由此可见,一方患有精神病并非构成必然性离婚的充足理由,因此法院原则上不会以这种原因自动作出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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