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成合法有效的
离婚协议,必须是处于双方自愿且
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之下完成,因此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擅自作出决定,这是明确规定在当前法律框架内的。
如需启动
离婚程序,唯有通过
诉讼途径方可实现。
针对
单方面提出离婚的状况,
当事人需准备好所持有的婚姻证明文件、详细完备的
起诉书以及能充分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
证据。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于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又或是出现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女方等严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另外,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环节之前,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全面有效的调解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