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之后男方拒绝女方接触子女,实际上女方有权选择向警方
报案寻求协助,然而此类情况仍被视为
民事纠纷,警方通常并不会主动介入处理。
若在离婚后确遭对方拒绝对子女进行探访,且法律文件如
判决书、及解书或
离婚协议书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子女
探视权利,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有一方或其亲属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加以阻挠,使得另一方无法顺利享受到探视权。
在这种情况下,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居住地所在社区福利部门展开积极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便需在掌握充分
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子女探视权的强制令时,通常仅会采取例如排除障碍等温和手段,而非直接针对子女个人实施
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