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况下,子女降生之刻起,他们的名字便是经过双亲共同决定,并且经过商议达成共识的结果。
因此,当孩子步入成人阶段,需要更改自己姓名时,同样应该有双亲共同协商并以达成共识为前提进行。
在所有情况中,无论是哪种婚姻状况,当涉及到子女姓名的修正问题时,任何一位父亲或母亲都无法单方面地修改他们孩子的名字。
当父母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时,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利私自改变其子女的姓名。
如果
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姓名的修正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争议无法得到解决,那么其中某一方提出的子女姓名修正请求将被公安部门拒绝受理。
然而,如果有一方利用向公安部门隐瞒已离婚这一事实来获得子女姓名修正审批的案例,那么一旦另外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来的姓名,同时离婚双方就此事产生分歧,且双方尚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公安机关将会恢复原来的姓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