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制造和贩售
伪造的有价票证这一行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所涉及到的
罪名及其相应的
量刑条款,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该条文规定了此罪行的成立条件以及
刑罚幅度,具体数值如下所述:
第一,若涉及到的票证主要为车票、船票和邮票等少量票种,且其价值累计达到一定规模,则将面临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票证实际价值一倍以上及至五倍以下的
罚金。
第二,如果自身涉及的伪造、倒卖行为产生了更大的危害性,需要向公众承担二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支付票证实际价值的一倍以上以及五倍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成案标准主要取决于伪造或倒卖的票证种类和总量,按照相关法律条例,涉案人员需为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数量后才会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譬如在行驶中,伪造或倒卖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值票证,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即构成此例:
第一,票面总金额累积超过2000元人民币,票面总数至少达到50张;
第二,邮票的总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人民币,邮票的总数至少达到1000枚;
第三,有别的有价值票证的总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且数量至少达到了100张。
此外,无论哪种情形,若最终产生涉及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人民币的
违法所得,也将会被视为符合本罪的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