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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权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1.债券持有人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借款。
标的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可能因为业务运营的需要或者由于自身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存在困难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导致股东以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现在,某位股东决定转让该公司的股权,那么他/她将可以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收购条件,即将股权与所承载的债权一并进行转让,并且要求接手的买家在接受公司股权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注入资金以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换句话说,当新的买家成为新的股东之时,他/她亦自动转变为了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2.股东拖欠标的公司借款而形成的债务。
虽然在实际情况中,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确实偶有出现,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这一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
在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债权人,而股东则扮演着债务人的角色。
因此,当股东决定转让公司股权之际,应当明确告知有购买意愿的潜在买家存在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时卖方应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承诺,并在买卖价格确定时一并予以清算偿还。
3.涉及到原股东相关的债务风险
在此之前,如果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了借款,并且由原股东作为担保方提供了担保,又或者是原股东向金融机构申请了借款,而由标的公司作为反担保方提供了担保。
那么此时,当原股东决定转让公司股权时,或许贷款偿还期限尚未届满,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协商达成共识,征求金融机构的同意后解除了原股东的担保义务,由新的股东来对标的公司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或者是解除了标的公司原先所作的担保,由原股东寻找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以尽可能避免由原股东、标的公司带来的或然债务风险。
4.与转让股东无关的债权与债务。
在标的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出一系列与股东毫无关联的债权与债务。
例如,如果该标的公司曾经向金融机构申请过融资(以标的公司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
或是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
抑或是在遵守公司内部章程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对他人做出的担保等等。
对于这些债权来说,标的公司既是权益的发起者也是行动的执行者;
而对于债务来说,标的公司则扮演着承担债务及清偿的主角,它完全能够脱离股东单独按照法规运作,既不会受到股权转让的影响,甚至还可以独立地作出上市决策,从而与股权转让相辅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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