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窃取、变卖或擅自提供他人
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将被定性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并非普通的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所能涵盖。
关于此项
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即便是非金融行业的背景人士也能够理解——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据,若已足以达到制造
虚假且可行使其功能的完整信用卡的程度,抑或是可以让他人得以在使用过程中冒充信用卡持有人,那么涉及信用卡数量达到了一张及以上的情况下,便应依法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展开
刑事追究。
对于依法构成本罪者,会面临最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以及相应罚款
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若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罪犯将可能承受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不低于两万元乃至高达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金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