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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违法窃取、变卖或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将被定性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并非普通的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所能涵盖。
关于此项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即便是非金融行业的背景人士也能够理解——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据,若已足以达到制造虚假且可行使其功能的完整信用卡的程度,抑或是可以让他人得以在使用过程中冒充信用卡持有人,那么涉及信用卡数量达到了一张及以上的情况下,便应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展开刑事追究。
对于依法构成本罪者,会面临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相应罚款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罪犯将可能承受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不低于两万元乃至高达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金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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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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