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明确指出的是,网络渠道并不能
办理离婚事务。
根据现行规定,
离婚登记需由
当事人双方亲自至当地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办理。
然而,以下几个省市已实施可
异地办理离婚的政策:
分别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以及四川省。
在这些地区,男女双方如皆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并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内,即可携带一方的
居住证明文件及双方共同户籍资料、个人
身份证明,前往居住证明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提出离婚申请,或者自行决定于任何一方常驻
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措施仅限于特定试点区域,时间上也仅有两年的试行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