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的
量刑标准明确如下:
行贿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例,以行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行贿财物价值介于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罪一旦成立,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以及相应
罚金惩罚;
如罪犯是因为行贿而获取了不适当的利益,且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那么他们最高将会被判处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会面临额外的罚金
处罚;
对于情节尤其严重的行贿者,或者是给国家带来了极其严重的
经济损失,其可能会被判处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更长时间,同样需要接受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的制裁。
3、如果
行贿犯罪者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4、在行贿案件中,如果有任何一种情况符合以下情形,则可判断为此类
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
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