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契约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独立存在,因为它作为
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章节,具有从属性。
若主债权债务协议因任何原因而无效,则随之附随的
担保合同也将判定为无效;
但需特别指出,法律界对此所作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确认担保契约无效之后,无论是
债务人、保
证人抑或是
债权人都有可能出现过失,这时候就需要依据他们的过失程度来分别承担适当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
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