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
遗嘱的设立需由两名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并且
见证人中有一名人员可以担任代书人参与到遗嘱的撰写中来。
此过程中,遗嘱
证明人当然应亲自在场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全过程。
在正式生效时,除了代书人外,其他在场的见证人以及遗嘱签署人均需在遗嘱文本上签字确认,还应明确标注遗嘱产生日期(年月日)以备查考。
在此基础之上,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需符合遗嘱生效所需的实质性条件与形式条件。
实质性条件即是确保遗嘱内容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有效性,其中包括被
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真实无
欺诈,同时所处分的遗产也必须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范畴。
而其形式条件则包括:
1.代书遗嘱必须是由被继承人口述其具体内容,再由其中一位见证人根据其意愿代为书写而成;
2.代书遗嘱的设立必须有两位或更多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其中至少有一名见证人能够适当的行使代书职责;
3.
遗嘱见证人需亲临现场目睹代书遗嘱的整个撰写过程;
4.无论是代书人,还是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签约人,他们都应该在遗嘱文本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遗嘱的产生日期(年月日)以便将来查询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