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这一术语源于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指的是在法律调解者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之下,使得
被害人和
犯罪嫌疑人都能够有机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在其达成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决定是否豁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缓其
刑责。
对于那些由
民间纠纷引发的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来说,确实可以采用刑事和解制度来解决问题,然而,要想成功实现刑事和解,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涉案人员所犯下的罪行必须是可能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轻微罪行;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需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后,他们还需向被害人作出相应的
经济赔偿和公开表达自己的歉意,以赢得被害人的宽恕,只有这样,被害人才能心甘情愿地接受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