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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立案的条件与证据有哪些

贾** 西藏-那曲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4 14:32:59 341人阅读

构成诈骗罪立案的条件与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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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收集有效证据。立案条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通常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各地会依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确保顺利立案,需收集多类证据:
1.物证,例如诈骗相关合同、票据。
2.书证,像能证明诈骗事实的聊天记录、邮件。
3.证人证言,由知晓诈骗情况者提供。
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被骗经过的描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如司法会计鉴定。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视频、转账记录。

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诈骗行为。建议收集证据时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及时向警方提供,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2026-02-04 1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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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立案有明确条件,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但各地会依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
(2)证据类型多样,物证涵盖诈骗相关合同、票据等;书证包含聊天记录、邮件等能证明诈骗事实的书面材料;证人证言是知晓情况者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受害者对被骗经过的描述;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诈骗行为。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各地立案数额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2026-02-04 16:1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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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案前准备:在发现可能遭遇诈骗后,先整理好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明确自己的损失金额,初步判断是否达到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二)证据收集:按照证据类型,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比如保留好合同、票据等物证;截图保存聊天记录、邮件等书证;找到知晓诈骗情况的人,请其出具证人证言;详细记录自己被骗的经过形成被害人陈述;关注犯罪嫌疑人可能的供述和辩解;有必要时申请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提取监控视频、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报案流程:携带整理好的证据和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向警方清晰准确地描述诈骗的整个过程和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26-02-04 15: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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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立案有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财,数额较大才立案。一般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各地按情况定标准。
2.证据收集很关键:有物证(合同、票据等)、书证(聊天记录、邮件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监控、转账记录等)。证据要形成完整链证明诈骗行为。

2026-02-04 15:2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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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立案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且要收集物证、书证等多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诈骗罪立案有明确条件。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财物,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较大,但各地会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标准。证据方面,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诈骗行为存在。若遇到疑似诈骗情况,因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5:17:53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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