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工程招投标纠纷专题 > 投标者哪些行为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哪些行为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1.各投标方就投标价格以及其它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本质性内容展开协商讨论;
2.不同的投标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中标的隶属关系;
3.投标方之间可能存在协议,基于某些因素部分竞争者放弃竞标或退让中标地位;
4.属于同属某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内的各投标单位需根据该组织的要求彼此协作、共同参与竞标活动;
5.投标者之间通过采取其他联合协同手段,以期获得illuminate竞标成功或排除特定的竞标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最新修订:2024-06-0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