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连理之后,夫妇亦可拟定
婚前财产协定。在此类合约中,夫妇双方明确了个人婚前财产所属,这些财产不能被视为共同的
共有财产,夫妇可自由决定是否将某些婚前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是共享所有,或者部分属于单独所有,部分则共享所有权。婚前财产协定的实质意义在于,夫妇在这一过程中明确了彼此间哪些财产属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所占用的
类别,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协定并不必然需要在
结婚登记之前完成制定,即便在结婚登记之后仍有机会进行修订并生效。通常而言,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以下类型的财产,应视为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一)因一方身体遭受损害而获赔付或补偿;(二)于法院判决或
遗嘱中确定仅为某一方所有的;(三)专供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四)其他依
法规定应归属某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双方也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通过约定的形式,确立所得财产的归属是归共享所有、部分共有时各自所有,还是共享所有与单独所有相结合。夫妇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
财产权益,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以公证的方式来加强
婚内财产管理,公证程序如下:首先,
当事人需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其次需提交包含申请书、
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在内的相关材料;第三步公证机关将会予以接受处理;第四步经过询问和审核后,便会制作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一般情况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不强制性要求进行公证,不过经过公证的协议其法律效应相较于普通协议更为显著。通常情况下,易于举证的财产便无需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资
产证明较为困难的财产则建议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例如,不动产
物权如房产、汽车等标的物,由于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因此
产权关系清晰明确,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反之,那些价值随时可能发生变动的动产,例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了避免
离婚时发生争执,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同时还需注意,夫妇两人必须共同以自然人身份亲自前往公证机关提出公证请求,并依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若是委托他人
代理或是独自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事项,公证机关将拒绝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