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交通事故发生后,
行为人主动采取保护现场、积极救助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径,那么该行为理应被视为
自动投案。
若此类人员能够在后续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如实阐述自身的罪行,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被认定为
自首。
在
交通肇事行为中,倘若行为人选择逃避责任去了什么地方,然后再回来投案,并且也如实地承认了他所犯下的错误,他仍然可以被认为是自首,只是这样的情况下,对他们的惩罚应该是按照更加严厉的法律来定夺,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他们
减刑,以及减刑的程度是多少。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已经明确了保护现场、救治伤员以及向公安机关报告是
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义务,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
刑法角度来看待这些行为,因为在刑法的世界里,这些只能被看做是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表现,而不是一种冲突或者违反。
实质上,后者反倒是对前者的肯定和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
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
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