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之
撤销权系指在
债务人为各种措施中止其自身财产处置进程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之时,债权方可拥有提起撤废诉求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权力,例如,债务人采取无偿捐赠或转让其
个人财产的举措,亦或是自行舍弃其应承担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