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相关费用问题,发包方与
承包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各自分担并对应调整工程的总价:
(1)工程项目本身所受的损坏、由于工程损害而造成第三方
人员伤亡及其
财产损失以及紧急运送到施工场地以进行施工的材料以及待装置设备的损毁等费用,都将由发包人全权负担;
(2)当发包人或
承包人
工伤导致的损伤时,责任与责任方将由各自所属的单位负责确定和解决,并且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3)至于承包人大规模机械设备的损失以及停工产生的损失,这些费用都将由承包方独自承担;
(4)在停工阶段中,如果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在施工现场进行基本管理运营及保护安全的必要人员,那么这部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发包人全权承担;
最后是(5)清理与修理工程所需的费用,也都将由发包人全权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