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增额请求应由
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发起。
具备以下任一要素,被
抚养人有权向其负担责任的父母主张
增加抚养费用:
首先,原先就已达成协定的抚养费金额无法维持当地现实生活的基本水平;
其次,由于各类因素,如子女疾病、义务教育等原因,实际上所需求的抚养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始商定的金额范围;
最后,如有其他确凿的理由证明应当予以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