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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之后,关于如何行使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有如下明确规定:1.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形式和探望时间,应首先由父母双方本着互相协商尊重的原则自行协定;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2.任何与探望行为相关的安排必须以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优先考虑因素,若出现任何可能损害到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行动;3.待影响中止探望的负面因素消除后,有关各方应当立即恢复正常的探望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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