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关于如何行使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有如下明确规定:1.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形式和探望时间,应首先由父母双方本着互相协商尊重的原则自行协定;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2.任何与探望行为相关的安排必须以
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优先考虑因素,若出现任何可能损害到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行动;3.待影响中止探望的负面因素消除后,有关各方应当立即恢复正常的探望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