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单位财务的行为须具备非法掠夺的性质。此处所提及的“本单位财物”,特指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掌控的所有财产,其范围涵盖了本单位以自身名义持有或虽然非以自身名义持有但被划入本单位所有的各类
物权财产及无形
财产权利以及债权权益。这些财物的具体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不仅可以是构筑物、设施设备、存货商品、现金货币、
知识产权,还可以是
注册商标等范畴。所谓的“
非法占有归为己有”,是指使用诸如
欺诈、
偷窃、诈骗等种种手法将本单位的财物转变为私人所有。这个过程涵盖了将原本合法持有在手的单位财物视作个人财物进行处理、运用、储存,即从持有转变为所有,例如将自己实际占据的单位房产、设备等资产冒充为自有财产,进行标价出售;或是将居住的单位住房,违规
过户登记为私有财产;甚至还可能隐藏保管的物品,声称已经被
盗窃、遗失、损毁等情况,此外还包括原本没有占用单位财物,但是运用岗位职权进行欺诈、盗窃、侵吞、私利分配等行为,进而变成私有财产。无论是先行持有转变为私有,还是先行未持有再行侵吞、盗窃、欺骗方式变为私有,只要其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利用了岗位权力做出了这样的非法占有意图表示,且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就构成该
犯罪。需要引起重视的是,
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
非法侵占一旦发生,将会持续发展下去。然而,这仅仅是非法所有权状态结果的延续,而不是该罪的侵占行为的延续。一旦侵占行为成功实现,就应该视为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