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情破裂导致分道扬镳后,关于所
购房产的处置问题,若双方曾有所协议,依照约定执行;
若未就该事项达成共识,则需关注到房屋的登记情况。
如果
房屋登记簿上同时出现了两位
当事人的姓名,那么视为这栋住宅为双方共有时产,此时双方有权自行协商处理房产,如协商未果,可诉诸法律解决,届时法院将按照一般
共有财产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
房产证上仅展示出一位当事人的姓名,除非另一方能成功证明自己曾对购房
出资,否则建筑物应被视为所有权登记一方的
私人财产,由其全权拥有,另一方则不得提出任何分割的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