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农村
集体土地之后,发包者即可透过转包的手段向第三方流转
土地经营权限,然后还需将此情况向发包单位备案。
在这个过程中,承揽方有权主观制定并依据相关
法规制度采用租赁(即转包)、合资入股或其他的方法向第三方进行土地经营权限的流转,并将情况如实告知发包方并办理备案手续。
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恪守如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必须依照法律、出于自愿且具有偿性,任何外界机构与人员都不能干涉阻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其次,土地经营权限的流转必须坚守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地综合性生产力以及农业生态环境;
再次,流转期限绝对不能超越
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最后,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事经营的能力或资格;
而且在同等条件下,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享有购买土地经营权的权益。
总的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其所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大权在握,可自由占用、使用和占有这些土地的收益;
2、权利人员有权从事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拥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的权力;
3、如承包地遭遇征用,权利人员应享有相应
赔偿;
4、若有人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那么按照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条款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可以进行转让、合资入股、
抵押或是以其他形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