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
拆迁事宜所产生的争议,实际上源于二者之间的租赁关系。
在此租赁期内,由于租赁标的物遭受拆迁,使得
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物内部添置物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因为拆迁而带来的损失补偿请问题:
故此,从本质上来看这仍然属于典型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拆迁进行之际,尽管租赁合同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且正在正常履行当中,但身为承租人的商家已经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合完成
营业执照的办理,并在此处开展了实际经营活动。
因此,他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支付。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当
房屋租赁合同尚处于履行状态之中时,若拆迁部门已顺利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的审批手续,并且已公开发布相关拆迁通告。
在此情况之下,作为承租人,你完全有权利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要求承担相应的
违反合同义务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