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公允性缺失的
工程合同并不必然视为有效。这是由于这类合约可被认定为
可撤销性质,因此受损方可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若无受损方主动撤销之举,那么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但如若受害者提出了这一
申诉,那么这类合同将会被裁定为无效。所以,对于公允性缺失的合同而言,其
法律效力的决定因素主要在于受损方是否行使了
撤销权来主张
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