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若有人组织和领导
犯罪集团从事
犯罪活动,或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那么此人便构成
主犯。
同时,超过三个人为了共同的
犯罪目的而组建起来的相对稳定的
犯罪团伙,也被视为犯罪集团。
至于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对其所领导之团伙涉及的所有
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除了第三款相关规定外的其他主犯,应根据他们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
犯罪事实进行相应惩罚。
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那些仅仅具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则被定位为
从犯。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从犯相应程度的轻判、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刑罚。
3.针对那些受到威胁不得不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将依据他们的
犯罪情节给予适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之人,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接受相应的刑罚惩罚。
然而,如果教唆对象
未满十八岁,那么教唆者的罪责将会加重处理。
而且,如果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
教唆犯,法院会酌情考虑予以轻判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