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后,作为父母,通常会给予子女一定的金钱资助,然而这些赠送行为如果形成了
赠予的既定事实,那么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内,配偶的一方所获取到的此类赠予应被视作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当然,除非父母们在赠予合约中明确表示仅针对自己的子女进行赠予,否则都会被视为对整个夫妻的赠予,构成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所谓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的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积聚的财产部分。
这类财产,不论是物质资产、资金储备,还是无形的价值财富,都能够成为夫妻双方共享使用的共同财富。
在进行
财产分配的时候,也会遵循国家相关
法规,运用统一的衡量尺度进行公正分配。
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各种财产类型,都成为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归属夫妻双方所有。
对于这样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这条规定为规范夫妻之间如何正确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提供了关键性的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性质属于
共同共有的范畴,而非按份共有,换句话说,夫妻对于整个共同财产,理应享有着同等的权益,承受着同样的责任,无需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决定他们在共同财产中占据的比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