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置补偿事宜的争议,属于
行政诉讼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属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的,应当在知悉或应知政府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若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关于因不动产
物权引发的争议案件,自该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提出;
对于其余类型的争议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后仍未
申诉的,将不再获得人民法院的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