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中,公司需作为
诉讼主体参与其中,原因在于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那些股东在其任职公司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因
触犯法律、行政
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给公司带来
经济损失之时,为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这些股东基于特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出的诉讼活动。
在此情形下,股东代表诉讼更多体现的是当公司在遭遇类似事件时,未能及时通过启动相关
诉讼程序追究公司内部成员的
赔偿责任或追回其他应得利益,由此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保护公司个别利益,并力求对这些内部成员进行法律
追责或实现相关权益,方才依照特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出了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