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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期限和施工工期

监理期限与施工工期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施工工期特指从施工团队进场直至工程竣工并进行交付验收,再至施工团队撤离现场为止的这段期间;
而监理工期则代表了监理工程师自其入驻工地开始实施监理工作,直到工程竣工并进行交付验收的这一时间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期限并不总是同步的。
若双方签署的是施工监理合同,那么在工程竣工之后,该合同将自动终止。
然而,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就监理期限达成共识,明确规定何时启动、何时结束。
倘若委托人因实际需求而需扩大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从而导致合同期限需要延长,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解决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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