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盗窃、抢夺及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之不法行为的
罪名,系指非法获取、公然夺取或恶意损毁、毁灭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各类文件、证明文件以及印章等法律凭证的恶劣举动。此等罪行属于典型的
行为犯,其核心要义在于
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伪造、
变造或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印发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一旦行为得以发生,便应视为已经构成
犯罪事实,必须
立案予以追查。对于任何触犯本罪的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之
刑罚,同时科以罚款;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同样受到
罚金的惩戒处分。所谓情节严重者,主要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销毁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过大的
犯罪行为;屡次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在盗窃、抢夺或毁坏之后,又从事违反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动;造成了较大数额的
经济损失;对国家机关的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