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租人在租期内导致租赁物品设施破坏或损坏,那么在此租约到期之前,倘若
承租方能够适时地采取有效维修措施,并且没有对出租方顺利将该租赁物品设施进行合理对外租赁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则使出租方不至于面临租金收益损失的状况。然而,如若承租方始终拒绝在租约到期之后对已有租赁物品设施进行必要的修复,从而影响到出租方将该租赁物品设施正常对外继续出租运作,那么承租方将会承担向出租方支付在此期间租赁物品设施维护维修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