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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怎么能认定为自首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阐释交通肇事逃逸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所构成的自首属性。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自首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符合自首构成条件的刑法分则罪名中。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与“投案自首”这两项行为,其背后蕴含着两种不同的主观意愿,因此应该单独针对每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最后,对于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将其视为自首处理将有助于激励他们积极认错,寻求重新做人的机会;
同时也能帮助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明确各方责任,以便于及时赔偿受害一方权益,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审理结束,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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