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避免
离婚,则需证实双方之间的情感并未出现破裂,即无以下情况发生:首先是婚姻关系中的
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稳定地保持
同居状态;其次是对
家庭成员进行肢体上或精神上的
暴力对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另外包括经常性地酗酒、吸毒或参与黄赌毒等恶劣习惯;包括因感情上的不合而导致的连续两年以上的
分居生活;以及其他可能会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特殊情形。如一方已被宣布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
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依法应予以批准离婚。最后是针对已经经过人
民法院裁定不得离婚的案例,如果在后续的日子里双方仍然维持分居状态达到一年,且条件符合上述所列举的要素之一时,那么其中一方
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也应当给予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