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将产生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即是指经由法院进行严谨审判后,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详细资料,以及涉案的具体详情、审判过程中所记录的各种情况等等,所有实质性内容都将在存档中得到全面反映。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特定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
现行犯罪者或是重大可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此项刑事拘留并不视为
刑事惩罚,实际上只是侦破过程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而已,故在此过程之中并未建
立案底。
唯有实际面临刑事惩罚,方能留下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