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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应将嫌疑人逮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规则》”)第143条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应逮捕或可以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同样地,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也会得到类似处理。
另一方面,根据《规则》第144条,即使犯罪事实较为轻微,但若不存在其他严重犯罪嫌疑,只要犯罪嫌疑人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对其实施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是不予逮捕: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者;
②既往犯事者,凭其主观恶性小、初犯从犯胁从犯等条件,或是犯罪自首并表现出积极的悔罪行为,甚至愿意赔偿损失立功赎罪;
③对于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有效控制损失并积极还款;
④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定,经审查后确认此协定系自主协商、内容合法并且得以履行或提供了担保;
⑤倘若犯罪嫌疑人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能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忏悔,同时家庭、学校、社区及亲属均具备监护和帮助他们改正的能力;
⑥假如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在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有益特征时,可以实施不予逮捕的措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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