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依据法律规定,如若孩子同时拥有两位
监护人,在父母双亲已经不幸离世或丧失了
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按照以下顺序
委派监护人进行
抚养和监管:
首先考虑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次是兄弟姐妹;
最后,倘若以上亲属均无法承担监护职责,则可考虑委托其他愿意担任监护工作并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进行监管,但必须经过该
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