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公司注销之后,其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处置权通常归属于各股东,由他们自主决定如何进行处理,政府部门不会强制回收。
但是对于非公司制
法人而言,他们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将已不再使用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封存或销毁。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当公司由于撤销、更名或更换新公章等原因导致原有印章不再适用时,必须立即将这些印章送交至印章制作机关进行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特殊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
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