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共同实施
抢劫犯罪行为的案件中,下列情形被视为加重情节之一:
首先是在
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行为;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上进行抢劫活动;
再次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
接下来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抢劫或者累积金额达到巨大程度的抢劫行为;
然后是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
此外,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使用
枪支进行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也被视为加重情节。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