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也称为监守自盗罪或不当分配罪,指的是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将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上缴给国家的罚没财物,通过一个特定的组织以单位的名义,集体性的,非法地挪作私人分配,并且此种情况下的
数额巨大者。
对于私分罚没财物罪进行准确的认定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本罪侵害的客体,无疑是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两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特定法规条例的规定,并且采用的是以单位名义集体非法分配罚没财物的手段;
第三点,本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等具有公权力色彩的机构;
最后,本罪的主观成因,一般被解释为行为人在心理上具备谋取利益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