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的采集及输送、血制品的资制与分配过程中的事故罪责,主要针对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获取从事此类活动资格的官方机构或机构职员,他们未能认真遵守有关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各项规定,甚至违背了相关操作规范,从而引起了可能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若有行为者触犯此项
刑法条款,针对其所在的组织将被处以
罚金的严厉惩处,同时,对于在事故中应负有主要领导职责以及具体执行岗位责任的个人,也将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