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侦查阶段,普通
刑事案件涉及到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严格规定,只需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即可;
但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期间,对被
羁押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的会见,则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刑事案件自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在会见方面将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其具体的会见次数将主要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与辩护需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