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土地征收补偿事宜的
纠纷,您可以寻求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土地管理局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若乡镇级政府无法对此类事项进行受理,
当事人则有权利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
申诉,由相关部门首先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效,将做出最终的
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的3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